郭军平与中韩妇女儿童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56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98号

原告郭军平,女,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姚婷婷,系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平中韩妇女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金平顺,院长。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系四平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平,四平中韩妇女儿童医院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平诉被告四平中韩妇女儿童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平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军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于郭军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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