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