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186号
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7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