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3号
原告郭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名叫王某乙,现年14岁。由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感情不和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双方已分居近半年,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离婚协议,2014年12月27日晚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打骂原告,并威胁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男孩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判决被告承担抚养费。两套房子,原告要海银帝景的房子,给被告武警部队的房子。在南河小学附近还有一套房子是贷款和借款购买的,谁要房子谁就偿还贷款和借款。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方面孩子说跟谁就跟谁。我不同意分割房子。原告所说的不属实,后买的房子房照落在原告母亲名下。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原告郭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生子王某乙,现年14周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坐落于海银帝景和武警部队的两处房产无异议。原告对另外贷款购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被告对双方各自提出的外债及家庭存款,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是经人介绍结婚,但共同生活十几年,并育有一子,证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也当庭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双方应考虑子女年龄尚小,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草率离婚不利于子女的学业和健康成长。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分居时间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期限。双方应增加彼此的沟通、理解,相互谅解和包容,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