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240号
(2015)二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柴建国,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维生,吉林津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守君,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贾小微,吉林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宇,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刘立利,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杨宇,住吉林省九台市内。
被告:刘闯,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系被告刘闯哥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建国诉被告李守君、宁宇、刘立利、杨宇、刘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建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5292元,经本院批准缓交诉讼费至一审判决前。一审判决前,本院向原告柴建国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柴建国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46元,由原告柴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洋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