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200号
原告左玉龙,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钧,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泽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永平,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玉龙诉被告张泽国、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玉龙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玉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左玉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云鹤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代理审判员 皮淑梅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