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玉龙与张泽国、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5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200号

原告左玉龙,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钧,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泽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永平,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玉龙诉被告张泽国、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玉龙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玉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左玉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云鹤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代理审判员  皮淑梅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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