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5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

法定代表人:单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城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简称荣祥热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系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荣祥热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该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李雪田

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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