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山与四平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师院营业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5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64号

原告唐俊山,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唐赢(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四平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师院营业厅,地址四平师范学院18号家属楼。

负责人庄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山诉被告四平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师院营业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俊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俊山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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