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与韩立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4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增海。

委托代理人:张治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立义。

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韩立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元,退回上诉人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林 梅

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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