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00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800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