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振环,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邮政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负责人:张德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宋振环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邮政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振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冯 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