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军,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琳,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再审申请人王晓军因与被申请人齐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晓军于2015年9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王晓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晓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雪田
代理审判员 敬晓清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