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怀勤,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国,男,1943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珲春原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宫兆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怀勤因与被申请人珲春原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中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怀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雪田
审 判 员 常文敏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