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川与吉林硅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0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川(系逝者刘振芳之夫),男,195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荣(系逝者刘振芳之女),女,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维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硅谷医院,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群,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川、赵春荣、吉林硅谷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赵川、赵春荣8,673.00元人民币,退还上诉人吉林硅谷医院5,736.00元人民币。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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