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0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川(系逝者刘振芳之夫),男,195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荣(系逝者刘振芳之女),女,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维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硅谷医院,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群,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川、赵春荣、吉林硅谷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赵川、赵春荣8,673.00元人民币,退还上诉人吉林硅谷医院5,736.00元人民币。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