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0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4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春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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