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0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195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4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春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