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成,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绿园区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淑芝,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建姝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