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与长春市绿园区环保型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3: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0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成,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绿园区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淑芝,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启明废品收购站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建姝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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