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明刚与王春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2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终字第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明刚,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光,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梅,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国,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明刚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光、吴丽梅、张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明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明刚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罗明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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