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终字第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明刚,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光,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梅,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国,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明刚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光、吴丽梅、张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明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明刚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罗明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