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0031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丽双,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丽华,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贵田,男,1960年5月5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张丽双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丽双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丽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