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住所:德惠市西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齐长发,该粮库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辉,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豫峰,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恒来,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惠市西三道街(德惠市粮库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福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3)二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的委托代理人丁法荣,被上诉人王晓辉的委托代理人李嫦艳,一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甄豫峰,一审被告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福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3)二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30720元退还上诉人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