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市绿园区铁西木工厂。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青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田,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凯旋路48号凯旋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彤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莉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亚贤,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铁西木工厂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2)绿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铁西木工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田,被上诉人吉林省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莉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2)绿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811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铁西木工厂。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