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鑫,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迪,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禹,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尤翠兰,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系孙禹母亲。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程鑫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新,被上诉人孙禹及其委托代理人尤翠兰,一审被告吉林省中东担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博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9100元退还上诉人程鑫。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