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天一,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桃园春苑11栋3单元70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江龙,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家园D区4栋4单元408室。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天一与被上诉人齐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天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
代理审判员 闫 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克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