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00453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广平,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文侠,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彪,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一审第三人:李桂芹,女,193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上诉人沈广平、上诉人吕文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沈广平、上诉人吕文侠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广平、上诉人吕文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