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薛洪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吴树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铎(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男,汉族,1940年11月19日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铁新,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铁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洪富,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俊东,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百余、王铎、被上诉人郑铁新、郑铁众、薛洪富及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俊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月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