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与孙忠信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3: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利,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恒国,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信,男,汉族,1960年6月23日生,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国真,男,汉族,1947年3月11日生,住农安县。

上诉人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理人张新利、委托代理人张恒国,被上诉人孙忠信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军、蒋国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月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