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利,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恒国,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信,男,汉族,1960年6月23日生,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国真,男,汉族,1947年3月11日生,住农安县。
上诉人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理人张新利、委托代理人张恒国,被上诉人孙忠信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军、蒋国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农安县三盛玉镇辛店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