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21号
原告哈尔滨启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单元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启旺。
被告吴若红,女,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启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若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哈尔滨启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