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46号
原告冯宝田,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毛乃萍,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田诉被告毛乃萍、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