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03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13号

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49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骥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星,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被告高春梅,女,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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