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五层B-66段。

法定代表人:倪宝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奎星,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波,南,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上诉人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为26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彪

审 判 员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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