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诉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厦门路60号。

代表人:杨雨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2126号。

经营者:薛岭,该门诊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奎星,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雨澄、赵晓伟,被上诉人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董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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