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初字第228-1号
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由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 冬
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
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克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