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05号
原告李显库,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冯淑艳,女,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秦德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黄金宝,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库、冯淑艳与被告秦德源、黄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李显库、冯淑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