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库、冯淑艳与秦德源、黄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0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05号

原告李显库,男,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冯淑艳,女,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秦德源,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黄金宝,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库、冯淑艳与被告秦德源、黄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李显库、冯淑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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