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69号
原告王有成,男,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徐加福,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成与被告徐加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成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4.00元减半收取1397.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