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897号
原告成都创巨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5楼9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77407-1。
法定代表人杨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4936号。组织机构代码:74048550-9。
负责人邢景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为林,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科科长,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铁岩,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创巨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创巨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0元减半收取40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