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76-1号
原告林民泉,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丽清,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民泉诉被告陈华、李丽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民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24.00元减半收取2351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8512.00元,由原告林民泉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