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民泉与陈华、李丽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0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76-1号

原告林民泉,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丽清,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民泉诉被告陈华、李丽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民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24.00元减半收取2351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8512.00元,由原告林民泉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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