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96号
原告计艳红,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永波,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春城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艳红与被告李永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计艳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