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春雷与程仁石、田金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0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62号

原告赫春雷,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程仁石,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田金红,女,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春雷诉被告程仁石、田金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程仁石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程仁石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赫春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退回原告赫春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玉莲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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