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882号
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513号。
法定代表人祝海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炬,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侠,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洪侠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洪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回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