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54号
原告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农科院种子大厅26厅。
经营者刘东志。
被告张成涛,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张成涛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园区日升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