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427号
原告赵林,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徐剑锋,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诉被告徐剑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谢薇
人民陪审员 郭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