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0号
原告张跃伟,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峰,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伟与被告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张跃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8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