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35号
原告长春市井兴水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37号鸿业花园103室。
法定代表人初忠彦,经理。
被告长春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井兴水产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井兴水产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49.00元,减半收取14624.50元,由原告长春市井兴水产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