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02号
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9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骥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星,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郭有为,男,35岁,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有为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郭有为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玉莲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