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4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211号

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3339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朋菲,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李鹤,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昌邑区。

被告刘英群,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昌邑区。

被告卢文国,男,1980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昌邑区。

被告闫艳芳,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昌邑区。

被告李德福,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昌邑区。

被告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明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文国。

被告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创业园A作。

法定代表人刘英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鹤、刘英群、卢文国、闫艳芳、李德福、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