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洪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4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886号

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513号。

法定代表人祝海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炬,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洪光,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洪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洪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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