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19号
原告许永哲,男,1953年7月2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宋海江,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哲诉被告宋海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宋海江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宋海江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永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