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65号
申请人刘万玲,女,汉族,1986年9月2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申请人吴景春,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申请人刘万玲与被申请人吴景春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景春所有的吉G7111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张忠有所有的吉ANH145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
查封被申请人吴景春所有的吉G7111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
申请人刘万玲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