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26号
原告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672350-0。
法定代表人于成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胡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鼎实集团辽河油田嘉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