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71号
原告管成伟,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青年路。
被告史鑫,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成伟与被告史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管成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