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2:4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催字第29号

申请人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江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20005322336854、出票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长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吉林省德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11日、到期日为2013年6月11日、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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