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催字第29号
申请人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江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钢上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20005322336854、出票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长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吉林省德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11日、到期日为2013年6月11日、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紫荣
